094经济论坛知识产权赔偿额计算缺乏经济学分析,建立惩罚性赔偿,可以有效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但是,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在具体司法实践中适用效果相对并不明显,主要原因是赔偿金的数额难以计算,因此,文章对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过程中的困境进行了分析,并针对适用中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的关系、赔偿基数的计算、赔偿倍数的确定等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意见,以提高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性。1引言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在美国不断发展完善,出于创新引领发展的需要和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2013年我国在商标法领域首次引进该制度,伴随着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不断完善,《民法典》《专利法》《著作权法》相继修改,均出台了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有关规定,例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从民法体系的高度确立了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的合法性,《专利法》第七十一条、《著作权法》第六十四条、《商标法》第六十三条都规定了相关惩罚性赔偿,这表明从立法层面来讲,惩罚性赔偿制度已经在知识产权领域基本完善[1]。但是,在司法实践层面,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在具体司法案件的适用上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把惩罚性赔偿金数额计算的问题处理好,有利于法律体系的完善,也有利于惩罚性赔偿金的合理确定,达到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目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目的是威慑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数额难以计算,是影响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效果的一个重要原因,赔偿数额难以计算极大地阻碍权利人维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对社会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产生不利影响。2造成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数额难以计算的原因2.1惩罚性赔偿基数的确定存在举证困难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在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中一般都是以权利人承受的经济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或者使用许可费为基数。但是,在具体司法实践中,这三种基数确认的方法却难以适用。具体原因如下:2.1.1权利人的具体损失难以查明知识产权的客体无形性是其区别于物权的一个显著特征,知识产权的价值需要通过在市场中的流通才能够体现出来,然而市场是不断变化的,这使得被侵权人难以证明其因侵权行为而具体产生了多少损失。在实际案例中,被侵犯知识产权导致知识产权无法转化成产值而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企业社会信誉下降而造成的间接损失等,都没有办法进行精确计算。2.1.2侵权人获利难以查明侵权人获利的相关证据一般只有侵权人自己掌握,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