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智能时代法官预判确定性的功用、契机及其困境摘要:法官预判的相对确定性体现出司法决策背后的思维认知具有相对的稳定化、持续化特性,这对于穿越错综复杂的司法决策发挥着特定的功用。智慧法院建设下智能技术在司法审判领域中深度融合应用,使法官的智能预判具有相对确定性的同时,也显现出更加精准高效的附加特质,当然也应警惕预判确定性契机中潜在的可能风险。法官确定性预判具有可废止性,其结论可得到复验改进,但试图改变预判背后的思维认知过程却是它遭遇的“虚假”困境。法官把确定性预判变得绝对彻底化,而智能预判更是直接转变为最终的裁判结论,这才是它遭遇的真正现实困境。真正的困境表征出法官“预判—证实”思维的单向推论特质,以及庭审程序一定程度上的虚化现象。困境生成的认知根源在于过度依赖卷宗笔录的审判认知结构,相应的纾解之道是重塑审判认知结构,渐进推动由侦查中心到审判中心的转变,发挥预判确定性的正向功用,从而逐步达致庭审证明过程的实质化。关键词:法官预判确定性;智慧法院建设;“预判—证实”思维;庭审实质化中图分类号:DF71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502(2023)02-0073-13作者:韩振文,法学博士,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厦门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研究人员。韩振文一、法官预判确定性问题的提出中外法学理论界讨论法律确定性的文献可谓汗牛充栋①,且形成较多反思性均衡。这种法理学界探讨的法律确定性命题转换到司法实践场域,就具体体现为法官对案件裁判结果的预测判断是否具有确定性,以及何种程度上的确定性,对此探究却相对阙如。所谓法官预判,通常指的就是法官在本文系2016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大数据时代下的司法理论与实践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6JJD820004。感谢封利强教授、唐丰鹤教授对拙文提出的诸多修改意见。①相关文献主要有曹祜:《论法律的确定性与不确定性》,《法律科学》2004年第3期;白建军:《论法的确定性与公正的可检验性》,《中国法学》2008年第2期;周国兴:《法律不确定性命题——一个问题史的考察》,《环球法律评论》2010年第6期;陈洪杰:《论法律解释学视角内外的确定性命题》,《法律科学》2012年第2期;邱昭继:《法律的不确定性与法治的可能性》,《政法论丛》2013年第1期;曹勉之:《走向法律议论的美国法研究:以对法律确定性的寻求为线索》,《人大法律评论》2016年卷第2辑;田源:《行为法律经济学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