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81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621(2023)02-0084-12有限扶助:地方债违约风险处置的制度选择□李蕊张彩彩(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91)摘要:面对地方隐性债务存量,中央“不救助”原则起到了很好的源头管控和风险规避作用,但近年来有些地方不断加剧的政府债务风险也给当地带来一定的经济和社会压力。借鉴预算法中对有关地方实行扶助的制度经验,对地方债的自救施以“有限扶助”,是制度选择上的一种可能。“有限扶助”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兜底救助”,是中央在坚持“不救助”原则、由地方自行偿还的基础上,明确对资格、流向、程度和方式进行限定的扶助:根据地方政府偿债能力的强弱,限定扶助对象资格;根据地方债筹集资金的性质不同,限定扶助资金流向;根据中央财政压力的大小,就整体债务规模限定扶助程度;根据中央在地方债法律关系中的角色定位,限定扶助方式。同时,中央对地方政府实施扶助的前提条件、程序设计、责任追究等应当通过法律进行明确,在市场化、法治化的债务违约处置中进一步防范化解“有限扶助”可能带来的道德风险和财政风险。关键词:地方政府债务;违约风险;有限扶助;道德风险;财政风险作为中央处置地方隐性债违约风险的制度选择,“不救助”原则通过“不救助”的宣示性作用倒逼地方政府在发债问题上硬化预算约束、防范道德风险,进而开展合理举债,化解隐性债务存量。2022年共有7个省份超额完成2022年隐性债务的化债任务,其中广东、北京已完成隐性债务清零,广西、宁夏隐性债务化解50%以上①。但不可否认的是,市场经济环境下,即使是限额合规性的债务,也难免遇上各类风险,尤其对一些财政实力较弱、风险控制措施暂不到位的举债地区而言,地方债危机如果长期得不到一定形式的外力帮助来化解,难免对于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后果。同时,从理论研究和政策实践来看,“不救助”原则不意味着中央对所有类型的地方债务风险完全坐视不管,相反,中央在动态监测、风险预警、完善应急处置、责任追究等方面有着可为的空间。尤其近年来,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规模日益膨胀。财政部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底,全国地方政府债务余额达到350618亿元②,相较于2010年呈现翻倍式的增长。本研究认为,在我国经济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的时代要求下,须科学全面地认识考量地方债违约风险处置中“不救助”原则的涵义。在“不救助”“兜底救助”之外,本文借鉴预算法中对部分地区予以“扶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