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2016—2021代替DB31/2016—2013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调理肉制品2021-10-28发布2022-4-28实施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DB31/2016—2021I前言本标准代替DB/312016-2013《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调理肉制品和调理水产品》。本标准与DB/312016-201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调理肉制品”;——修改了范围;——修改了术语和定义;——修改了技术要求中“原料要求”和“其他”。DB31/2016—20211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调理肉制品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非即食调理肉制品,包括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产品以及供应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产品。2术语和定义调理肉制品鲜、冻畜禽肉(包括畜禽副产品)经初加工后,再经调味、腌制、滚揉、上浆、裹粉、成型、热加工等加工处理方式中的一种或数种,在低温条件下贮存、运输、销售,需烹饪后食用的非即食食品。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3.1.1畜、禽肉原料应符合GB2707的规定。3.1.2其他原料应符合相关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相关规定。3.2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组织形态具有该产品应有的组织形态,裹浆或调味料均匀分布取适量试样置于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组织形态、色泽和有无杂质情况。按产品包装或标签上标明的食用方法进行熟制后嗅闻和品尝,检查其气味和滋味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气味与滋味具有该品种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杂质外表及内部均无肉眼可见杂质3.3污染物限量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的规定。3.4微生物限量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DB31/2016—20212表2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CFU/g表示)检验方法ncmM沙门氏菌500/25g-GB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3104GB4789.10平板计数法a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4789.1执行。3.5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规定。4其他4.1预包装产品标签除应符合GB7718、GB28050的规定外,还应标示“非即食”。4.2作为散装食品销售或供应的产品,容器、外包装上除法律规定标注内容外,还应标示产品包装(或拆除外包装冷藏产品的分装)日期和保质期,以及“非即食”。4.3冷冻调理肉制品解冻后不得再次冷冻出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