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269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2016-12-23发布2017-12-2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GB12696—2016Ⅰ前言本标准代替GB12696—1990《葡萄酒厂卫生规范》、GB12697—1990《果酒厂卫生规范》和GB12698—1990《黄酒厂卫生规范》。本标准与GB12696—1990、GB12697—1990和GB12698—1990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修改了标准适用范围;———修改了标准结构;———增加了产品召回和管理的要求;———增加了培训的要求;———增加了管理制度和人员的要求;———增加了附录A“葡萄酒(果酒)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程序指南”、附录B“黄酒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程序指南”、附录C“配制酒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程序指南”。GB12696—201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发酵酒及其配制酒生产过程中原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本标准适用于葡萄酒、果酒(发酵型)、黄酒以及发酵酒的配制酒的生产。2术语和定义GB14881—2013中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选址及厂区环境应符合GB14881—2013中第3章的相关规定。4厂房和车间4.1设计和布局应符合GB14881—2013中4.1的规定。4.2建筑内部结构与材料应符合GB14881—2013中4.2的规定。4.3葡萄酒(果酒)厂房设计要求4.3.1根据生产工艺需要,葡萄酒(果酒)生产区应划分为葡萄(水果)原料加工区、发酵区、贮存陈酿区、原酒后加工区、灌装区等,各区域应布局合理。4.3.2葡萄酒(果酒)的酒窖应保持卫生,墙面和天花板的材料应具有防潮功能。酒窖应具有一定的通风功能,根据生产需要可以进行温度和湿度的控制。4.3.3葡萄酒(果酒)原酒生产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需要合理设计厂房。4.4黄酒厂房设计特性要求根据生产工艺需要,黄酒生产区应设置原料仓库、制曲、制酒、灌装、贮存陈酿等区域,各区域应布局合理。4.5配制酒厂房设计特性要求4.5.1根据生产工艺需要,配制酒生产区应设置原料处理区、制酒区、储酒区、灌装区等区域。4.5.2若设置制酒区,应能满足配料、发酵或提取、调配、澄清处理的要求。GB12696—201625设施与设备5.1应符合GB14881—2013中第5章的相关规定。5.2新不锈钢罐在使用前应进行酸洗和钝化。5.3葡萄酒(果酒)及配制酒若采用水泥池发酵或储酒时,水泥池内壁应涂有防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