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3·12023年第1期第22卷(总第124期)No.1,2023GeneralNo.124,Vol.22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JournalofAnhuiVocationalCollegeofPoliceOfficers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惩罚性赔偿可行性研究1王思婷,2吴泽锋,2栾艺嫱(1.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安徽合肥230031;2.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安徽阜阳236032)【摘要】个人信息领域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和持续性,根据传统损害赔偿的填补规则难以实现个人信息保护的目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与公益诉讼制度在功能、目的相一致,在主体适格、同案行、民、刑交叉转化上具有可讨论性。在现有的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框架下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不仅有利于填补因侵权造成的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更在于震慑违法者、警示社会,在学理和实践层面均具有研究的必要性。【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中图分类号】D922.16;D9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5101(2023)01-0022-0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首次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公益诉讼法定受案范围①。该条文的出现补强了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侵犯公众的信息安全行为的规制手段,弥补了立法空白。为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关键性支撑,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但当我们进一步结合司法实践对该制度进行检视后,不难发现当前的规范性文件仅对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制度仅是做了一种框架式的规定,内容的表述也较为原则化,诸多相关的学理和实务问题亟待完善,而焦点问题则是对在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中能否提出惩罚性赔偿的主张。一、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侵权责任的功能定位《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条规定了针对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行为,人民检察院、消费者组织和网信部门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责任的承担可以依据侵权请求权和人格权请求权要求损害赔偿、赔礼道歉、停止侵害等。将公益诉讼引入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体制中,究其背后的立法逻辑和立法精神,其根本目的是为了达到一种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公益性保护。具体来看,该制度的设立至少想达到以下三个目的:第一,为了能更好整治随意收集、违法获取、非法倒卖个人信息,利用收集到的个人信息进行恶意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