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稿日期]2022-12-21[基金项目]2018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互联网经济的法治保障研究”(18ZDA150);西南政法大学2022年度学生科研创新项目“平台自我优待行为的反垄断风险及其防控策略”(2022XZXS-054)。[作者简介]吴太轩(1972—),女,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张梦(2000—),女,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硕士研究生。2023年第1期总第122期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ofBeijingUniversityofChemicalTechnology(SocialSciencesEdition)No.1.2023TotalNo.122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消费者机会主义行为的证成与实现吴太轩张梦(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重庆401120)[摘要]近年来的市场竞争中消费者机会主义行为层出叠见,且部分已经具有类型化特征,该行为加剧市场信息失灵、致使市场竞争失序、导致责任与利益失衡、损害群体性消费者权益,亟待规制。相比于市场自我调节机制和以民法为代表的私法规制,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定位和功能发挥机制与消费者机会主义行为规制相契合。然而,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理念和具体制度难以完全满足规制需要。为弥合应然与实然的鸿沟,应在观念层面转变传统认知,正视消费者机会主义行为这一现实问题,同时在制度层面扩围主体制度、填充责任制度。[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机会主义;虚假宣传[中图分类号]D922.29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639(2023)01-0044-10一、问题的提出(一)消费者在市场竞争中的角色嬗变:从终端向中端在竞争法语境下,消费者系与经营者相对的概念,双方围绕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质量等方面展开博弈。纵然在不同领域、不同时空下,双方博弈能力呈现动态起伏,但整体而言,与经营者群体相比,消费者群体长期处于弱势一方。需要注意的是,此种弱势地位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对经营者的无能为力,即便是在传统市场交易中,消费者亦是经营者的争夺对象和实现变现的媒介或终端。在技术革命的浪潮下,经济潜能不断释放,社会化大生产提质增效和当代物流技术迅猛发展使得消费者主权日趋显著。有学者总结道,改革开放以来以消费者需求为中心的市场结构和产销格局逐步形成,在交易中,消费者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甚至是支配者的角色[1]。除了地位的显著提升外,消费者在竞争中不再局限于充当反映竞争结果的角色,而是更为广泛地前置参与竞争环节。具体而言,社交平台的兴盛为消费者与经营者提供了更为多元、高效的对话渠道。消费者需求传达链条更为通畅,能够直接向经营者释放信号,引导其调整竞争策略。同时,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