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反不正当竞争法正文中案例分析、法律咨询的参考答案[先导案例解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是正确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元。本案中,兴隆百货公司谎称有奖而实际无奖,且有奖销售的最高金额显然超过了法定最高限额,其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6条还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13条的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案例分析7-1】乙厂的行为违背了“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规定。属于假冒或仿冒行为。假冒或仿冒行为,是指盗用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或服务声誉,使其商品或服务发生混淆,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属于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如下几种:①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④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案例分析7-2】B商场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因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B商场的职工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A商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因此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咨询7-1】(1)该百货公司给付回扣、佣金的行为认定为正当的促销交易行为。(2)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折扣,可以给予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本案中,百货公司给付的回扣、佣金,在账面上均有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