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2022-06-30发布2023-06-30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GB2762—2022Ⅰ前言本标准代替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及第1号修改单。本标准与GB2762—201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术语和定义;———修改了应用原则;———修改了部分食品中铅限量要求;———修改了部分食品中镉限量要求;———修改了部分食品中砷限量要求;———修改了部分食品中汞限量要求;———修改了表5中注释用词及标注的位置;———修改了谷物及其制品中苯并[a]芘限量要求;———修改了食品中多氯联苯限量要求;———修改了包装饮用水中污染物限量引用的检验方法;———增加了液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折算比例;———修改了附录A。GB2762—202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铅、镉、汞、砷、锡、镍、铬、亚硝酸盐、硝酸盐、苯并[a]芘、N-二甲基亚硝胺、多氯联苯、3-氯-1,2-丙二醇的限量指标。2术语和定义2.1污染物食品在从生产(包括农作物种植、动物饲养和兽医用药)、加工、包装、贮存、运输、销售,直至食用等过程中产生的或由环境污染带入的、非有意加入的化学性危害物质。本标准所规定的污染物是指除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和放射性物质以外的污染物。2.2可食用部分食品原料经过机械手段(如谷物碾磨、水果剥皮、坚果去壳、肉去骨、鱼去刺、贝去壳等)去除非食用部分后,所得到的用于食用的部分。2.3限量污染物在食品原料和(或)食品成品可食用部分中允许的最大含量水平。3应用原则3.1无论是否制定污染物限量,食品生产和加工者均应采取控制措施,使食品中污染物的含量达到最低水平。3.2本标准列出了可能对公众健康构成较大风险的污染物,制定限量值的食品是对消费者膳食暴露量产生较大影响的食品。3.3食品类别(名称)说明(见附录A)用于界定污染物限量的适用范围,仅适用于本标准。当某种污染物限量应用于某一食品类别(名称)时,则该食品类别(名称)内的所有类别食品均适用。有特别规定的除外。3.4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以食品通常的可食用部分计算。有特别规定的除外。3.5对于肉类干制品、干制水产品、干制食用菌,限量指标对新鲜食品和相应制品都有要求的情况下,干制品中污染物限量应以相应新鲜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结合其脱水率或浓缩率折算。如果干制品中污染物含量低于其新鲜原料的污染物限量要求,可判定符合限量要求。脱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