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规案例分析篇一:建筑法规案例分析(版)案例二原告:甲电讯公司第一被告:丙建筑设计院第二被告:乙建筑承包公司根本案情:甲电讯公司因建办公楼与乙建筑承包公司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其后,经甲同意,乙分别与丙建筑设计院和丁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勘察设计合同商定:由丙对甲的办公楼及其附属工程提供设计效劳,并按勘察设计合同的商定交付有关的设计文件和材料。施工合同商定:由丁依照丙提供的设计图纸进展施工,工程竣工时依照国家有关验收规定及设计图纸进展质量验收。合同签订后,丙按时将设计文件和有关材料交付给丁,丁依照设计图纸进展施工。工程竣工后,甲会同有关质量监视部门对工程进展验收,觉察工程存在严峻质量征询题,是由于设计不符合标准所致。原来丙未对现场进展细心勘察即自行进展设计,导致设计不合理,给甲带来了严重损失。丙以与甲没有合同关系为由回绝承担责任,乙又以本人不是设计人为由推脱责任,甲遂以丙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追加乙为共同被告,判决乙与丙对工程建立质量征询题承担连带责任。分析一:本案中的法律主体及互相关系是什么?分析二:对出现的质量征询题,以上法律主体将如何承担责任?分析三:本案中的法律主体及互相关系是什么?1.本案中,甲是发包人,乙是总承包人,丙和丁是分包人,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能够将承包工程中的局部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商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立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构造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商定对建立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商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立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2.分析二:对出现的质量征询题,以上法律主体将如何承担责任?对工程质量征询题,乙作为总承包人应承担责任,而丙和丁也应该依法分别向发包人甲承担责任。总承包人以不是本人勘察设计和建筑安装的理由企图不对发包人承担责任,以及分包人以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为由不向发包人承担责。3.本案必须说明的是,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别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别人。〞本案中乙作为总承包人不自行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