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页关于健全地方税收体系的调研报告中央税收体系和地方税收体系是国家税收体系的两个子系统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不管缺少中央税收体系还是缺少地方税收体系,国家税收体系都是不完整的系统。分税制的核心是在合理界定中央和地方事权的根底上,将政府收入划分为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并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征收管理。按照分税制最根本的要求,中央和地方都应当有根本稳定的收入来源,也就是要有自己固定的税收。这种固定税收应当由假设干税种构成,其中包括各自的主体税种和辅助税种。笔者就地方税收体系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仅供参考。一、现行地方税收体系存在的问题。(一)思想认识没有统一思想是行为的先导,没有统一的认识,不可能有步调一致的行动。实事求是地讲,尽管中央已作出建立地方税收体系、合理划分税权的正确决策,但在要不要分别设立中央税体系和地方税体系问题上,在正确处理税收“集权〞与“分权〞的关系问题上,还应统一认识。正因为人们目前的认识尚未真正统一,以致建设地方税体系、合理分配税权未见实质动作。(二)税收体制不完善也不够稳定实行分税制的目的,在于通过重新划分中央和地方的分配关系,保证两级政府所需财力,调动两级政府生财、聚财、理财的积极性。现在看来,增强中央政府可调控财力的目的根本实现,中央税体系得到加强,中央税收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不断提高。相对而言,地方税体系开展滞后,尤其是税制不稳定、管理不顺畅的矛盾突出。近期,为保证中央收入,更好地调节宏观经济、国家对地方税体系中开展较好、便于征管、税源较广的税种的税目或税率陆续作了调整。几乎每项新出台的增税措施,都有利于中央收入规模的扩大;而减税的大多是地方税收,令人不得不对地方税体系有无存在的必要产生疑虑。必须看到,税制稳定是税收稳定、经济稳定、社会稳定的根底和前提,稳定地方税制至关重要。第2页共5页(三)税收法律层次不高目前我国尚无统领整个税收体系的税法大纲,因而没有法律对我国税收的性质、作用、立法原那么、管理体制、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与客体及主客体间的权利与义务、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立法权和管理权、各级税务机关职责、政府与税务机关权限划分、地方税税种开征及调节范围等重大问题,进行科学、合理、具体、严密的规定,整个税收体系建设缺乏法律依据和行为标准。(四)税收体制内外有别现行地方税制仍内外有别,如地方基金、城市维护建设税仅对内资企业征收,这不仅不利于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