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法律审和事实审别离可行性分析关键词人民陪审员法律审事实审别离可行性作者简介:刘玲,高邮市人民法院。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ki.1009-0592.2022.12.164一、立法可行性一切权力都是通过契约被赋予的,契约是国家统治权来源的凭据,就如卢梭所说的那样,“强力并不构成权利,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陪审是义务也是权力,陪审制度是一种解决政治难题的司法制度。我国从清朝末年开始关注陪审制度,法学家沈家本在起草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中就提出了陪审员制度,但随着清王朝的覆灭,该制度也被扼杀在萌芽状态,新中国成立后公布的第一部宪法规定了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这一规定确立了陪审制度的宪法依据。随后的立法进程中,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均对陪审制度做出分项规定,但是因为该项制度来源于国外,诉讼过程中很少采用,且严重影响诉讼效率,导致一些学者认为该项制度应当取消。但是近年来,中国法制化进程逐渐深入,为了实现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2004年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应运而生,此后一些配套法律规定逐步推出,在广阔民众的呼吁下,人民陪审制度再度兴起并被提倡并急需一部单行法律的产生,人民陪审员法的公布弥补了陪审员制度专门法律的空缺。建国以来我国公布的四次宪法中前三部宪法都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制度,虽然现行宪法将该项规定取消,但是其他法律标准仍然实行着人民陪审员制度,到2022年已经公布了陪审员专门法律也即人民陪审员法,因此在宪法将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一项根本制度进行规定也不是不可行的,事实上,只有将人民陪审制度上升到宪法保障的高度,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才得以充分重视和开展。从2004年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公布后,陪审制度相关法律的制定就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着,而且事实审和法律审别离的设想也趋于成熟,从无到有,从简单规定到单行法律条例,再到专门法律,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别离决定经历了数十年的实践和理论补充,近年来终于落实了陪审制别离。如何别离,别离细那么将是下一步的立法目标。二、陪审员及法官心理预期可行性人民陪审员为何选择担任该项工作,主要原因有三:第一,满足其好奇心。第二,增强其荣誉感和责任心。第三,提升其使命感。虽然普通群众会因为以上几点原因而担任人民陪审员,但是当其真正参与到案件审理过程中时会发现事与愿违,因为人民陪审员是各行各业的从业人员,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