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XX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XX省财政局、XX省物价局、上【发布单位】80903【发布文号】沪教委监[2001]3号【发布日期】2001-08-10【生效日期】2001-08-1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XX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XX省财政局、XX省物价局、XX省教育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纠风办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二00一年八月十日沪教委监(2001)3号)各区县纠风办、财政局、物价局、教育体育局、XX县区社会开展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纠风办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意见(国纠办发(2001)10号)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普教系统的行风建设,现就本市进一步标准中小学收费、治理乱收费工作通知如下:一、一、公办高中学校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三限〞规定1、限人数。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应是已定方案的增加,其比例不超过各区县当年公办高中招生数的15%,单个学校的择校生数量不超过该校招生数的20%。各校招收择校生的数量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区县招收择校生的方案和各校的限额由各区县确定后报市教委备案。要加强对招生方案的管理,学校招收择校生的人数,不得超过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比例与人数,不准挤压原方案内的招生指标,每个新生教学班的实际人数不得超过50人。第2页共4页2、限分数。学校招收择校生全部由学生按规定要求自愿填报志愿,并参加统一考试。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生志愿情况和学校招生方案情况,确定学校录取择校生的分数线,由学校按规定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不得录取本市公办高中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下的学生。3、限钱数。择校生入学时应一次性交纳择校费。标准为。寄宿制高中每生4万元,市重点高中每生3万元,区县重点高中每生2万元,普通高中每生1万元。择校生在交纳择校费后仍按规定交纳学费。学生缴费注册后,应按规定完成学业,途中因学生退学、转学等原因,学校扣除已读学期费用后,按比例退回择校费。不准向择校生收取赞助费或建校费。4、学校收取和管理择校费的方式与学费相同,使用市财政监制的收费票据,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择校费收入主要用于教育事业开展,弥补教育经费缺乏,以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补助。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擅自提高择校生收费标准,不得隐瞒、截留择校费,不得违反规定将择校费挪作他用。二、二、要严格实施中小学收费工作的各项措施和要求1、招收择校生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