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7页XX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XX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XX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已经2023年6月2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3年8月10日起施行。市长二○○八年七月十日XX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标准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消防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路外、民用航空、环境污染、核设施以及国防科研生产等方面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为安监部门)为事故调查的牵头部门,负责事故调查的组织实施。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报告本单位发生的事故,有效组织事故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而导致的后果负责。第五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全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瞒报或者谎报事故。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那么,按照法定程序客观、公正地查明事故经过、原因和性质,分清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意见,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第2页共7页者的责任。第二章事故报告第六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值班人员;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接报后1小时内,报至事故发生地的市、区、县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急性工业中毒事故还应当同时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时间以值班记录为准。建设工程事故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或者项目经理负责上报;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人上报。外市生产经营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至市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第七条区、县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在接报事故后2小时内,报至市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