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统计行政指导工作方案为保障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得到有效贯彻实施,构建依法统计、和谐统计环境,推进效劳型统计建设,根据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省统计行政指导制度(试行)要求,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加强行政指导工作必须坚持以科学开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紧紧围绕统计工作中心任务,以提高统计执法水平为重点,以完善统计法制监督机制为手段,以加强统计普法工作为根底,立足现实,着眼长远,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全面加强行政指导工作,不断提高效劳效能,提高统计行政管理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更好地效劳于我市“两个率先〞的工作目标。二、指导原那么统计行政指导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简称地方政府统计机构,下同)为有效实施统计行政目的,对统计行政管理相对人(简称行政相对人,下同)作出的非强制行为,是对统计管理方式和执法形式的重要补充。(一)合法原那么。统计行政指导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害行政相对管理人的合法权益。(二)合理原那么。实施统计行政指导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理适当的指导方案、方式,防止给行政相对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三)公开原那么。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实施统计行政指导应当公开进行,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自觉接受监督。(四)效率原那么。实施统计行政指导应当注重降低行政本钱、提高效能,为行政相对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指导效劳。(五)非强制原那么。实施统计行政指导应当以行政相对人自愿为前提,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强制性手段强迫其接受指导,不得因行政相对人拒绝接受指导而加重行政处分。统计行第2页共4页政指导的内容、形式等不具有强制性。三、适用范围市、镇(街道)政府统计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对以下情形可以实施统计行政指导:(一)依据统计行政管理职能,在统计管理、业务、信息、咨询等方面帮助行政相对人,促进其事业开展的;(二)指导帮助行政相对人改进和完善统计行为,预防或者防止行政相对人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行为发生的;(三)指导帮助行政相对人加强统计根底工作,建立健全统计工作制度,提升统计业务能力的;(四)法律法规赋予地方政府统计机构监管职责,但未明确监管措施和手段的;(五)其他地方政府统计机构可以实施行政指导的情形。四、指导方式统计行政指导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告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