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限制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开展规定的工作方案清理限制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开展规定的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开展的假设干意见(国发(2023)3号)(以下简称假设干意见)和XX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开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23)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文件精神,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开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开展规定工作的通知(国法(2023)12号)以及XX省人民政府法制办XX省开展改革委XX省经贸委关于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开展规定的通知(浙府法发(2023)1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开展规定工作,提出方案如下:一、清理主体本次清理主体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所称有关单位,是指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二、清理原那么(一)各清理主体按"谁制定、谁清理"的原那么开展清理工作。(二)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标准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包括抄告单、会议纪要、明传电报等,下同),主要内容与假设干意见、实施意见不一致的,应当明令废止;个别条款与假设干意见、实施意见不一致的,应当予以修改。(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制定的标准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的修改或者废止,由制定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定。(四)在清理工作中发现有关规定存在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开展情形,但不在处理权限范围内的,按照规定程序报送有关机关处理。三、清理范围和标准此次清理的范围为现行有效的标准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在市场准入、财税金融支持、社会效劳、权益保护和政府监管等方面与假设干意见、实施意见不一致的规定。具体的清理标准是:(一)在投资核准方面是否存在与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那么不一致的规定;(二)在融资效劳方面是否存在与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那么不一致的规定;(三)在财税政策方面是否存在与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那么不一致的规定;(四)在土地使用方面是否存在与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那么不一致的规定;(五)在对外贸易方面是否存在与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那么不一致的规定;(六)在经济技术合作方面是否存在与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那么不一致的规定;(七)在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行业和领域,是否存在垄断及禁止性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