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聘用合同的审理特点聘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的范畴。有关聘用合同的法律规定,散见在诸多标准性文件之中。如劳动部在19XX年5月15日关于各地招聘职工的暂行规定,国务院19XX年7月12日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劳动合同规定),国务院19XX年7月31日发布的国家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劳动争议处理规定),国务院19XX年6月25日发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私营企业条例)等都是调整聘用合同的法律依据。聘用合同在签订时当然首先应当符合签订一般合同的条件,但其一旦生效那么具有单独的特点。第一,聘用合同要求特殊的主体格。聘用合同的一方主体通常是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用人单位。另一方主体是一个或数个劳动者。第二,聘用合同主体在地位上具有附属性。聘用合同成立后,受聘用的劳动者即成为聘用单位的一名职工,接受聘用单位的行政管理。劳动者与聘用单位形成一种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按协议或国家规定享有工作、休息、福利等权利。第三,劳动者主要以工资形式取得报酬。劳动者只要按合同,通过自己的工作完成一定的数量、质量指标或任务,即可以取得报酬。该报酬与劳动者所完成的工作直接挂钩。第四,劳动者在工作中不承担经营风险。经营风险不直接影响劳动者的根底工资,而只可能影响奖励工资。实践中,聘用合同与联营、合伙、承包等合同容易混淆。弄清它们之间的关系,对于准确认定案由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1、聘用合同与联营合同的区别联营是平等的法人之间,法人与个人之间联合生产经营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其中法人与个人的联营合同容易与聘用合同混淆。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合同主体、分配方式及风险承担方面。联营合同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联营各方按约共负盈亏,共担风险。而聘用合同的主体之间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被聘用人主要以工资形式取得报酬,生产及经营风险那么由聘用人承担。紧密型的联营还将成立新的法人体,聘用那么无此特殊要求。例如,个体经营户王某与某热水器厂签订一份协议。协议言明热水器厂聘用王某为产品推销员。王某自费为热水器厂推销产品,并按销售利润的30%取得报酬。这实质上是一份联合销售合同。王某自己支付产品的推销费用,并承担产品卖不出去的风险。热水器厂那么要对产品的质量负责。联“营各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尽管这份协议中有聘用〞字样,但这并不能证明它是一份聘用合同。而以合同规定的利润分配方式及风险承担方式的条款,可以看出它的联营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