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中的问题及完善【】劳动法采用倾向性保护原那么作为根本立法原那么。雇主雇用工人使得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有一定的附属性。这就造成了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的强烈而薄弱的关系。劳动法倾向于保护工作人员,但在这个原那么下,劳动者是否能够单方面取消劳动合同便存在了争议。由于对劳动者的过度保护,对雇主的过度限制导致雇主采取极端措施,损害被添加到劳动者身上,反而不利于实现劳动法的保护目的。本文通过分析劳动合同解除方式之间的差异进而提出对未定期劳动合同改进的建议。【关键词】劳动合同倾斜保护合同解除一、对用人单位合法权利保护的必要性分析劳动合法同的实施现在亦然生效,但同时也存在一些消极的影响。其中,占主要局部的是对雇主的合法利益造成的限制,这给用工单位增添了额外的本钱和压力。(一)劳动合同法的负面效应目前的“劳动合同法〞至今已取得一定成效。与修改前劳动法相比,现行的劳动法更为的准确,逻辑和系统。但是,同样也存在着缺乏,法律条款的规定趋于更加严格的态势。劳动合同法的负面效应主要表达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严格的限制规定增加了雇主的开展压力和用人本钱,尤其是处于壮大时期的中小企业。在很大的压力下,许多公司迫切需要保护作为雇主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现行法律法规过于倾向于保护劳动者,严重限制雇主的自主权。首先,人员本钱的显着增加会影响公司的管理。目前,对法律涉及的非定期合同的签订仍存在理解上的分歧。在上海,雇主有权自主决定是否继续与雇员签订劳动合同,或是单方面的解除合同;但在其他地区,如果劳动者在第二次续签后要求他们,那么单位必须签署非定期劳动合同。如此规定一方面,有可能培养懒惰的人,员工会存在消极被动的工作状态,无论是否努力工作,公司都必须与之签订用工合同。另一方面,雇主的独立选择权有一定的限制。其次,现行法律法规过于倾向于保护劳动者,严重限制雇主的自主权。为防止劳资关系恶化,“劳动合同法〞应当在保护劳动者的同时适当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劳资双方权利的真正实质平衡,而不是过度倾斜工人以保护雇主。合法权益加剧了双方利益的不平衡,加剧了矛盾。但现行的劳动法律制度存在劳动者过度保护的情况,导致劳资关系失衡,阻碍了劳动者自主权的发挥。(二)保护用人单位权利的意义首先,妥善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是贯彻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的积极表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一部旨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