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仲裁的条款能约束担保人吗仲裁的基石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双方当事人必须以仲裁协议的方式确定同“意仲裁,这是仲裁的原那么和出发点。我国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法的规定要求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并且原那么上将书面协议分为两大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达成的仲裁协议。所以在存在担保合同情况下,如果主合同中有仲裁条款,担保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从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要求的严格解释来看,虽然担保合同为债务主合同的从合同,但是由于合同主体的不同,如果担保人没有在主合同上签署确认,在担保合同中也没有明确接受适用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那么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不能约束担保人。但实践中的另一个问题是,2023年12月13日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合同管辖。〞“第二款规定:主合同与担保合同的选择的管辖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这是在管辖权问题上贯彻主从合同的原那么,即担保合同的管辖随主合同的协议管辖。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也严格适用该司法解释裁定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当约束担保人。按照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因此法院在管辖问题上所作的裁定是具有权威的。而上述主从合同原那么显然与仲“裁法严格解释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要求的做法相冲突。对主合同的仲裁条款能否约束担保人的分析与思考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法定方式。其中留置和定金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保证、抵押、质押可能涉及第三人,即保证人或者债务人以外的为主债务提供抵押、质押的担保人。所以仲裁实务中在这三种情况下会出现主合同当事人依据主合同仲裁条款,向保证人或者向为主债务提供抵押、质押的担保人主张权利的情形。在涉及主合同中有仲裁条款而担保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时的处理时,不能一概以担保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为由排除仲裁管辖,应该探究当事人各方的立约原意,区分具体情况作出判断。1、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能否约束保证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