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6页剖析我国劳动合同制问题解决对策。劳动合同制度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解除、期限等方面仍然存在着法律规定不明确和实践上执行困难等一系列问题。本文拟对以上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关键词: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解除权履约劳动合同制,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平等的根底上,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依法根据合同处理劳动关系的用工制度。劳动合同制对于促进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的流动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其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一、关于事实劳动关系1、现行规定相互矛盾。劳动法第16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根据上述规定,书面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建立劳动关系的唯一合法形式。然而实践中很多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并不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因事实劳动关系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成为劳动争议处理机关的棘手案件。所谓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某些权利和义务达成口头协议,形成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向其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上的劳动用工关系。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假设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在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是否成认事实劳动关系,该意见与劳动法的规定存在矛盾,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的效力问题,需要解决。2、违法责任不明确。目前我国劳动合同制度对用人单位成心拖延、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承担什么责任规定不明确。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能躲避法律,甚至不惜违反法律的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减少本钱,从而导致事实劳动关系大量存在。我国劳动法第98条规定,用人单位“成心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995年劳动部关于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方法第2条规定:第2页共6页“用人单位成心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成心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成心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这两个规定的缺乏之处在于:一是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应在什么时间内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实践中难以认定用人单位是否构成拖延;二是对于赔偿范围没有规定。在这样的规定下,如果劳动者寻求法律救济,将难以获得如期的赔偿,以弥补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