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四个本卷须知一般情况下在借款合同中主要就是原告和被告,原告多为出借人,被告多为借款人。在特殊情况下原告可能是借款人即原债务人,所谓特殊情况是在债务人认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能向法院,如债权人银行等金融机构直接扣收贷款,或者债务人重复还款等。除这些情况外,还有哪些是值得我们注意的呢一、准确地列明借款合同的当事人1、借款同时有保证人的,保证人可以是共同被告;2、行为人以他人名义借款的,借款人知道行为人同时也知道借款人的,可以行为人和借款人为共同被告;3、〞;私贷公用〞;情况下当事人确实定。实践中有些地方出现〞;私贷公用〞;的情况,所谓〞;私借公用〞;是有的〞;公〞;即企业,由于已经有逾期贷款未还等原因而不能贷款,于是便由个人或私营企业以自己名义代为贷款,所贷款项由企业使用。这就是所谓〞;私贷公用〞;。私贷公用以合同法的规定,应该属于委托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出借人为原告没有异议。如何列被告,应考虑以下情况:(1)出借人不知道贷款人是企业,贷款后贷款人也未披露企业用款情况,企业也未主动介入还款事宜的,应以借款人为被告;(2)贷款后借款人披露了实际用款人,出借人选择借款人为相对人主张权利,仍然应列借款人为被告;(3)在上述情况下,如果出借人选择用款人为被告,可以用款企业为被告。如出借人坚持以借款和用款人为共同被告,法院也应允许,因为出借人有形式上的诉权。4、借款单位或者担保单位发生了变化,如合并、分立、改制、破产等,原告起诉谁,包括与该企业有关系的单位如上级主管部门或母公司,即列为被告。二、认真审查借款合同的效力借款合同的效力直接关系到借贷关系是否受到保护。因此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时,应该认真审查借款合同的效力。1、进行非法活动的借款合同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三)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最高院1991年7月2日作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货案件的假设干意见(以下简称借贷意见第11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比方有的企业见炒股或者买卖烟草赚钱,便买通金融机构某些承办人编造假的贷款理由如扩大再生产、购置原材料等签订借款合同贷出款项,这种违反政策和法律的借款合同无效。2、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一)规定〞;一方以欺许、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借贷意见第10条规定〞;一方以欺许、胁迫等手段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