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道酬勤保理合同入典的意义及其效能关键词保理合同民法典法律意义积极效能基金工程:本文为江苏省社科基金工程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经济建设重要论述研究〔工程编号:19FXB001〕的阶段性成果。作者简介:吴心远,苏州大学文正学院学生。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ki.1009-0592.2023.07.094一、问题的提出如果把“用未受清偿的应收账款换取现金〞,算作是保理的最初形态,那么公元前3000年美索不达米亚的人们已将之付诸贸易实践。①但现代意义上的保理主要有两个渊源:一是美国代理商的商业代理业务,二是欧洲大陆的贴现业务。当销售商从商业代理人的委托人变成了其客户,商业代理人便从代理人变成了受让出卖人应收账款的债权人,现代保理业务由此产生。②具体而言,保理人受让市场主体〔贸易商〕交易过程中订立的货物买卖或效劳贸易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由其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综合性金融效劳。在我国,由于近年来保理业务的不断增长,保理纠纷频发,案件数量激增。截止到2023年6月,各地法院审结的保理纠纷案件数量就已经超过1万件。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民事案由+全文:即保理+民事一、二、再审〞为关键词,检索到2023至2023年三年的保理案件审结数量分别为2669、3999、5536件。在保理案件数量上升的同时,案件类型也日趋多样化,囊括了案由、管辖权确实定、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保理合同〔包括具体类别的保理合同〕的性质及效力认定、债权让与的性质认定、保理人的尽职调查、信用评估及对保理材料的真实性审查义务、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形式与效力、应收账款转让的登记与查询、应收账款转让与其他权利的冲突、未来应收账款的转让、债务人的抗辩权与抵销权、根底交易合同的变更、融资款的回购、保理中担保、保理专户的功能、保理人的求偿顺位、应收账款催收、再保理及反向保理等20余种纠纷类型。特别是,虚构应收账款、不履行根底合同、伪造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以金融创新为名过度扩张信用、以保理或者票据贴现之名行借贷〔借新还旧〕之实等乱象频出,保理欺诈案件呈高发态势。这使得处理保理合同纠纷的审判机关和仲裁机构遇到了裁判依据缺失、裁判经验缺乏、裁判尺度不一等诸多挑战,经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因此,如今保理合同入典,很好地满足了司法实务的迫切需要,解了司法审判和仲裁裁决的燃眉之急,为保理合同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适用依据,极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