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教育费附加管理工作方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市级教育费附加的管理,进一步标准资金的分配、使用和拨付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50号)、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方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以及省、市人民政府关于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市级教育费附加,是指由市级税务部门按规定代为征收的专项用于开展教育事业的资金。第三条征收机关应及时足额将教育费附加征收入库,并将征缴情况抄送同级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市级财政部门按照关于印发〈市级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市财库()16号)规定,将市级教育费附加及时足额用于教育事业。第四条市级教育费附加按市级财政预算内资金管理,用于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和支持教育事业开展,但不得抵顶教育事业费拨款。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提高教育费附加的使用效益。第五条按照“以市为主,突出重点,相对集中〞的原那么,市级教育费附加原那么上用于我市根底教育和幼儿教育,改善学校和幼儿园办学条件,进行教育资源整合,具体使用范围随着教育事业的开展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第二章工程申报和资金管理第六条市级教育费附加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专款专用。市级教育费附加由市教育体育局会同市财政局在年初作出预算安排,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正式执行。市级教育费附加预算安排一经确定后,原那么上不再调整。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调整的,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第七条市级教育费附加严格按工程管理。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的市级教育费附加使用方案,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向市直有关部门和教育机构、涉及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驻市大企业根底教育管理部门公布投资方向。各相关机构和教学单位按市教育体育局编制的工程指南,申报立项。第八条资金在30万元以下的工程,工程学校要编制工程工程概算报告,向市教育体育局提出申请,经市教育体育局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执行。资金在30万元以上的工程,按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审批程序做好前期工作,报市发改委审批立项后实施。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学校要按月报送工程进展情况,市教育体育局根据工程工程进度报市财政局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工程学校不得随意更改工程建设内容和增加投资,特殊情况需作更改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同意。第九条市级教育费附加安排的基建工程,要严格执行市政府性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