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常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方法wad();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制定本方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母婴保健效劳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母婴保健法和本方法。从事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的机构开展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活动,依照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三条母婴保健技术效劳主要包括以下事项:(一)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二)婚前医学检查;(三)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四)助产技术;(五)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六)新生儿疾病筛查;(七)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效劳。第四条公民享有母婴保健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母婴保健效劳的权利。第五条母婴保健工作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母婴保健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为母婴保健事业的开展提供必要的经济、技术和物质条件,并对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特殊支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设立母婴保健事业开展专项资金。第七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母婴保健法及本方法的配套规章和技术标准;(二)按照分级分类指导的原那么,制定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开展规划和实施步骤;(三)组织推广母婴保健及其他生殖健康的适宜技术;(四)对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第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公安、民政、教育、劳动保障、方案生育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第二章婚前保健第九条母婴保健法第七条所称婚前卫生指导,包括以下事项:(一)有关性卫生的保健和教育;(二)新婚避孕知识及方案生育指导;(三)受孕前的准备、环境和疾病对后代影响等孕前保健知识;(四)遗传病的根本知识;(五)影响婚育的有关疾病的根本知识;(六)其他生殖健康知识。医师进行婚前卫生咨询时,应当为效劳对象提供科学的信息,对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指导,并提出适当的建议。第十条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应当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第十一条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其所在地设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