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2022年6月23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前儿童第三章幼儿园第四章保育教育工作人员第五章保育教育第六章保障与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学前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高标准办好优质均衡的学前教育,实现幼有善育,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深圳经济特区内实施的学前教育及相关活2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由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对三周岁至就读小学前的学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以开设托班形式招收两周岁至三周岁的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参照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学前教育是学校教育制度的起始阶段,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区人民政府通过举办公办幼儿园、支持民办幼儿园,为学前儿童提供高质量的普惠性学前教育,形成普惠、优质、多样化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第四条学前教育应当坚持儿童优先、儿童平等发展的原则,保障儿童权益最大化,遵循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学前儿童健康快乐成长。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全市学前教育发展。区人民政府履行学前教育发展主体责任,合理配置资源,促进本辖区内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协调发展,提升区域学前教育发展水平。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政府分管负责人为召集人,相关部门为成员,统筹协调解决学前教育发展的问题。第六条市教育部门主管全市学前教育,统筹管理、3协调指导各区学前教育工作。区教育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学前教育。机构编制、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城管和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前教育管理相关工作。第七条学前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抚养和教育儿童的责任,营造良好家庭环境,科学开展家庭教育。第八条全社会应当依法履行学前教育共育职责,为学前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健康成长营造友好的社会环境。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学前教育相关工作。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工业园区、社区等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开设托班。鼓励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向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捐资助教。第二章学前儿童第九条学前儿童依法享有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