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6月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三章耕地保护第四章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五章建设用地供应与利用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推动节约集约用地,提升用地效率,制止非法占用土地和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内办理派出它的人民政府交办的土地管理相关工作。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相关工作,做好耕地质量管理相关工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地管理相关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土地管理相关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落实经费保障,按照数字政府集约化建设要求,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支撑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土地开发利用、不动产登记、土地调查、生态保护修复、执法监督等事项的信息化管理,对土地利用状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动态监测。自然资源、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土地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土地管理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依法公开土地管理信息。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不得非法占用土地。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六条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不得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下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当服从上级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应当服从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应当相互协同,并与详细规划做好衔接。第七条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细化落实国家和省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科学有序统筹安排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