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宪法保护路径研究于茜1,陈震2(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生院,北京100038;2.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100040)[摘要]在互联网时代,信息科技领域对个人信息的使用愈发频繁,个人信息被滥用的情况层出不穷。这不但侵害了公民个人权利,也带来了一定的社会风险。对刑法、民法等领域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研究是全方位的,相关的成果也非常丰富;但就宪法领域而言,我国学者研究的广度和深度还远远不够。对个人信息宪法保护路径进行探索,应充分借鉴美、德两国的立法经验,从厘清个人信息宪法保护与宪法基本权利的关系入手,明确宪法范畴下个人信息受保护权的概念和范围,并设立个人信息专门保护机构。[关键词]个人信息;宪法保护;基本权利[中图分类号]D921;D922.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095-7602(2023)01-0039-05在互联网时代,如何保护个人信息成为全社会关注的问题。从社会层面来看,互联网时代的个人信息被滥用,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社会共识;从法律层面来看,《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回应了社会关切,但在立法体系中居于统帅地位的宪法如何回应尚未可知;从学术研究层面看,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最热的议题之一,学界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学术论争持续进行,但宪法层面的研究和讨论还处于初级阶段,如何从宪法层面进行保护成为至关重要的问题。一、我国个人信息宪法保护立法现状2004年,国务院委托最早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开展立法研究的两位专家———齐爱民教授和周汉华教授分别牵头,起草国内首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意见草案。周汉华教授建议采取个人信息保护入宪的立法模式,在建议稿第一条就明确该法的立法依据是《宪法》,提出个人信息属于宪法基本权利范畴。[1]周教授认为,此种立法模式既能够体现个人信息权的公共利益权利属性,也能为后续个人信息立法保护体系的建立提供法理依据。齐爱民教授建议,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应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联系起来,将个人信息权视为公民个人基本权利的一部分并予以保护。[2]随着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研究的不断深入,我国逐渐形成“公法保护”与“私法保护”齐头并进的“公私并行”立法保护模式。其中,“公法保护”强调公安、网信、市监等政府主管部门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通过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益;“私法保护”强调个人信息主体的自主性,主张个人信息主体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等民商事法律法规,针对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