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及法律问题第38卷第6期2022年12月吉林工商学院学报JOURNALOFJILINBUSINESSANDTECHNOLOGYCOLLEGEVol.38,No.6Dec.2022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责任承担王茵芝(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上海200050)[摘要]公司担保一直是现行《公司法》中具有重大争议的问题,在《九民纪要》和《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统一处理路径下,如何处理担保合同不发生效力后的责任承担问题又成为了当下研究的重点。债权人、法定代表人、公司各担责任的观点既克服了先前观点的缺陷,又与现行法体系相容,并符合《公司法》的立法意旨,能最大程度控制公司代表人肆意担保的乱象,平衡各方利益。在这种责任承担模式下,应谨慎认定公司的过错。因《公司法》第16条已将对外担保明确从法定代表人代表权中排除,公司的过错应仅在于其自身的监督和管理义务的违反,而非宽泛地将法定代表人的过错即等于公司的过错。[关键词]公司担保;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责任;公司的过错[中图分类号]D922.291.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3288(2022)06-0082-06[收稿日期]2022-09-20[作者简介]王茵芝(1998-),女,上海人,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商法方向)。一、问题的提出法定代表人的越权代表行为在实践中屡见不鲜,理论和实务界关于越权代表行为的效力认定和责任承担存在诸多分歧。《民法通则》第43条曾将法人对其工作人员承担责任的范围限缩在职务行为或授权行为内,《合同法》第50条则明确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合同时,原则上代表行为有效。根据《民法典》第61条第2款,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法人承担,第3款同时规定公司内部对法定代表人权限的制约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由此,越权代表行为原则上对法人发生效力这一点已由立法确认,但法律并未就相对人非善意时代表行为效果的归属、越权签订合同的效力及越权后的责任承担等问题作出规定。上述规定的语焉不详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不同理解。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的相关规定统一了司法实践的裁判标准。鉴于担保行为不同于普通职务行为这一特殊性,《九民纪要》第17条至第20条分别就越权代表的合同效力、相对人善意的认定和越权担保后的民事责任作出了详细的规定。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又在《九民纪要》的基础上进行了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