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卷第2期2023年3月政法论坛TribuneofPoliticalScienceandLawVol.41,No.2Mar.2023作者间介:赵宏,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行政法上第三人的权利保护研究”(21BFX050)的阶段性成果。妨害公务行为的行政处罚:在规范与现实之间赵宏摘要:新冠疫情期间,妨害公务类的案件大幅增加,由此也引发《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应如何理解与适用的问题。应受处罚的妨害公务行为直接对接《刑法》中的妨害公务罪,鉴于两者在要件构成上的相似性,刑法学理对妨害公务罪的讨论,可成为明晰此类违法行为构成要件的借镜。除可参照刑法进行要件提取外,第50条第1款第(一)项还指向应急状态下如何弥合行政应急处罚权的配置实施与相对人权利保护的矛盾。为避免应急法治被彻底架空,本项中的“紧急状态”应做符合《宪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解释,而不能被随意扩张。第50条第1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由此也应被塑造为妨害公务行为的特殊和一般条款。作为一般规定,第(二)项所维护的是日常状态下的公务执行和社会秩序,第(三)项和第(四)项应被理解为日常公务中的紧急任务,而第(一)项针对的则是法律明确限定的紧急状态下的公务履行。关键词:应受处罚的妨害公务行为;阻碍;拒不执行;紧急状态引言新冠疫情期间,阻碍疫情防控的妨害公务类案件大幅增加,此类案件不仅涉及刑事犯罪,还包括治安处罚。如果仔细斟酌会发现,此类处罚依据的大多都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一)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其适用逻辑也在于,将所有违反当地政府疫情防控命令的行为都归入“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从而关联罚款和拘留的行政处罚。除第(一)项外,该条第二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也常常被用以惩戒妨害疫情防控的行为。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的频繁适用一方面凸显了疫情防控背景下惩戒措施实施的紧迫与必要,但另一方面也引发公众对公安机关过度处罚的质疑。在教义上,这一矛盾首先指向《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的解释和适用。刑法学界对妨害公务罪已有诸多讨论,但行政法上对妨害公务行为的行政处罚研究却明显阙如,这也使实践中公安机关对妨害公务行为的处罚较为随意,其适用有时甚至与公众的一般认知和朴素法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