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撤诉制度内容:行政诉讼高撤诉率一直是学界关心的一个热点问题。虽然法律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审查制度,但是,现实操作却不尽如人意。通过分析近10年的相关数据,深入分析高撤诉率的原因,其中不乏一些外部原因,例如政治体制、审判方式等制约着撤诉制度的良好运行,但也有撤诉制度立法上不完善导致该制度在实践中的异化。在分析原因的根底上寻找一些解决方案,促使撤诉制度的良性运行。关键词:撤诉审判体制审查制度一、撤诉制度的现状---立法与实践的相别离〔一〕、立法层面上关于撤诉制度的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案件不能适用调解制度,但原告可以选择撤诉。但是,与民事案件不同,行政诉讼中的撤诉需要经过法院的审查和批准方才可以生效。关涉撤诉制度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主要有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假设干解释和撤诉假设干问题规定。撤诉制度主要包括两个局部即申请和审查。立法上将撤诉分为两大类:申请撤诉和视为撤诉。其中,申请撤诉又分为原告自愿撤诉和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后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法律规定了法院审查撤诉的主要内容及法律后果。由此看出,我国行政诉讼撤诉是一种有限的撤诉,法院扮演的角色不是中立的审判者而是积极作为的卫道士。这种制度设计源于行政诉讼本来的特殊性。首先,行政诉讼不像民事诉讼更多的只是涉及私人利益,行政诉讼肩负着一定的公共利益。所以,法院的审查权是对公共利益的保护而不是像有人提出对诉权自由的干预,这主要取决于诉讼的性质。其次,由于我国公民个人的权利与行政权力量悬殊过大,法院的审查具有平衡各方力量的作用,更好的保护相原告的利益。这种制度设计可谓是用心良苦。但是,实践却没有到达立法者预期那样,甚至朝另一个方向开展。〔二〕、撤诉制度的异常化撤诉制度在实践中所显现出来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1、撤诉成为结案主要的方式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行政诉讼的结案方式主要有判决和裁定。判决主要维持判决、撤销判决等,裁定主要有裁定准许撤诉,裁定驳回起诉。通常来说,行政相对人对于具体行政行为不满,希望通过司法途径得到公正的处理。无疑判决应该是主要的结案方式,但是,从1998年-2023年的行政诉讼一审结案情况来看〔参见附表一〕,结果却是撤诉结案率远高于判决结案率。有些年份甚至高达45%以上,令人瞠目结舌。2、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居撤诉率之首依法律规定,申请撤诉分为两种即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和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