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的法律制度和监管模式构建一、引言在国际上,随着场外交易市场的开展,在场外交易市场中形成了不同场外交易市场监管体系,作为场外交易市场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局部的法律制度也不断的完善。而在我国,资本市场虽已经走过20年的历程,多层次的场内市场已初步成型,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重点正转向场外市场的建设和开展,但是我国场外交易市场开展滞后,法律制度不健全,监管模式不成熟,这严重制约了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的进一步开展。我们迫切需要对我国场外市场的法律制度和监管模式进行研究,以找到与我国场外交易市场开展相适应的场交易市场法律制度和监管模式,以促进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的进一步开展。二、研究的意义1、建立场外交易市场是完善资本市场的必然要求。我们知道场外交易市场是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局部,要实现对资本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这种作用,就必须要建立多层次的证券市场体系。而一个完整的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必须需要一个场内交易市场和一个场外交易市场的共同存在。只有这样才能形成一个功能齐全,层次清楚的市场体系。只有这样,我国资本市场的功能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因此在我国建立场外交易市场是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的必然要求。2、完善场外交易市场法律制度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需求。众多的不同领域的法律制度构成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我国要完善这个法律体系,就需要各个方面法律制度的完善。因此完善场外市场法律制度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需求。只有建立了场外交易市场的法律制度才能为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的标准运行提供法律保障,才能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3、完善场外交易市场监管模式是标准场外交易市场合理运转的需求。市场失灵理论告诉我们一个市场要想高效的运行就离不开国家的监管,只有建立起适应市场需要的监管模式,才能克服市场的缺陷,保证市场的良好运行。因此,在我国场外交易市场只有建立与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特点相适合的市场监管模式才能保证我国外交易市场的合理高效运转,发挥其最大的市场功能。4、建立以法律干预为重点的场外交易市场监管制度是推动我国场外交易市场进一步开展的需要。当前我国场外交易市场开展缓慢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监管模式的滞后性,它不能很好的对我国场外交易市场进行监管,因此建立以法律干预为重点的场外交易市场监管制度,使监管制度与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相适合才能促进我国场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