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操纵治理制度第一条目的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操纵和消除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从业人员的健康及相关权益,改善消费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援用和参考的标准性法律、法规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业场所职业卫生监视治理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视治理方法职业卫生技术效劳机构监视治理暂行方法“建立工程职业卫生三同时〞监视治理暂行方法lt;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危害工程申报方法进一步加强职业病危害工程申报工作的通知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工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等文书的通知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公布建立工程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治理目录〔2023年版〕的通知第三条职责1、各部长、车间在总经理和职业卫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做好职业病操纵工作,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卫生治理;2、各部门、车间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操纵治理制度;3、平安监察部全面监视治理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操纵的各项规定。第四条治理及要求1、总要求:设置职业危害治理机构或者装备专职的职业危害治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2、防治工作。职业危害治理人员通过培训上岗,从业人员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时,将其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应隐瞒或欺骗。3、涉及职业危害场所必须设置符合国标要求的警示标志。4、职业健康危害告知1〕各单位的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危害公告栏,制定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品种、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2〕车间应定期公示各类职业危害监测结果,并把接触人员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告知本人。3〕员工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健康档案,员工终止与本单位工作关系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5“、职业危害防护设备三同时〞的详细要求: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严峻的建立工程的防护设备设计,应当经政府主管部门进展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立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应当进展职业病危害操纵效果评价;建立工程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备经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消费和使用;第五条职业健康操作规程1、各部门按照本部门设备、岗位、工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