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工种治理制度1.目的规定特别工种平安治理要求。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特别工种治理。3.责任者平安部、工程部、人力资源部、特种作业人员。4.1特别工种的范围4.1.1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4.1.2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4.1.3压力容器操作;4.1.4高、低压电工;4.1.5电焊、气割。4.2特种作业人员根本条件4.2.1年龄满18岁,身体健康,无阻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4.2.2具备相应工种的平安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平安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4.2.3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4.3特别工种人员的监视与治理4.3.1特别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4.3.2人力资源部必须建立特别工种人员档案。4.3.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公司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4.3.3.1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4.3.3.2违章操作造成严峻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两次以上的;4.3.3.3经区级医院确认健康情况不适宜接着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4.3.3.4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重新进展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前方可上岗作业。4.4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平安操作,关于违章作业的,公司将对其部门、本人进展严格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