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立法的价值取向经历了从注重家庭〔社会〕利益到力求平衡个人利益和家庭〔社会〕利益到有点如今过分注重个人财产权利保护的变化。本文从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约定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以及婚姻法解释三中有关夫妻财产关系的局部有争议的规定及其影响来阐述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立法价值取向的变化,结尾提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在公平、自由、平等的立法价值取向中,应当首要注重公平正义的观点,并给出一些具体的建议。一、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价值取向立法沿革(一)社会本位时期:家庭利益中心“中国传统社会在儒家法律思想的指导下,同居共财〞是我国古代家庭财产制的主要形式。唐人颜师古汉书注引汉惠诏书曰:“同居,谓父母妻子之外假设兄弟及兄弟之子等,见与同居业者,假设今言同籍及同财也。〞可见,在古““代同居〞主要包括父母、妻子、子女、共籍〞兄弟和兄弟的子女。从古代法律开展看来,历代统治者都将维护同居共财的家庭财产模式作为立法的重要“““价值取向,到唐律甚至将别籍异财〞纳入十恶〞中的不孝〞情形。在夫妻财产所有制中实行夫妻财产一体主义,原那么上每个小家庭在婚姻、继承、祭祀上有着相似的权利,但是属于妻家所得财物不属于家庭财产,这局部财产属于小家庭所有,由夫妇处分、管理,不受家长的支配。事实上妇女不管已婚还是未婚,奁产都是由妇女自己享有所有权的,不管是在结婚时,还是离婚或者改嫁时都能够“带走,这表达了立法者对妇女个人财产的认可。但在同居共财〞的家庭财产体制下还没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也是不会出现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争议的。1950年我国第一部婚姻法第10条规定:“夫妻双方对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该部法律只有这一条对夫妻财产内容进行调整,当时的法“定财产制只有共同财产制,家庭财产〞的范畴也是很宽泛的,此立法目的在于确立夫妻双方在管理家庭财产方面,形式上和实质上的平等地位,加大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注重对家庭关系的维护和稳定,家庭本位是该部法律的核心价值取向。1980年我国再次对婚姻法进行修改,该部法律结合解放后中国的实际情况,重点集中在对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方面,例如,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离婚时照顾子女和女方。并首次将财产分为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在保存传统的法定共同财产制的精华下,将一般共同制的范围限定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将共同财产制作为立法原那么,从实际出发,考虑婚后男女经济收入的差异,妻子承当较多家务的实际,兼顾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