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立法的逐渐完善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注重家庭利益,第二阶段注重个人利益与家庭利益之间的均衡,第三阶段较注重对个人财产权利的保护。本文从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约定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以及婚姻法解释三中有关夫妻财产关系的局部有争议的规定及其影响来阐述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立法价值取向的变化,结尾提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在公平、自由、平等的立法价值取向中,应当首要注重公平正义的观点,并给出一些具体的建议。一、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价值取向立法沿革(一)社会本位时期:家庭利益中心在我国传统社会中,这一时期的财产制度法律主要受传统儒家法律思想的影响,“形成了同居共财〞的财产制度。在汉书中,唐人诗人引用汉代诏书中的内容,“写道同居,谓父母妻子之外假设兄弟及兄弟之子等,见与同居业者,假设今“言同籍及同财也。〞从这句诗句中可以看出可见,在我国古代的时候对于同“居〞定义的范围较大,其中包括父母、妻子、共籍〞兄弟等人物在内。在我国古代法律中最突出的特征就是建立以保护同居共同财产为主要内容的家庭财“产模式。在唐代的法律中将另立门户,分异财产纳入到不孝〞的行为之一。在我国古代夫妻财产制度中主要以夫妻财产一体原那么为主,这一原那么实际上表达了在家庭财产中不包括妻家所获得的财务,妻家的财务归小家庭所有,不由家长管理。在古代的法律中对妇女个人财产进行了保护,指出不管妇女是否结婚,奁产的所有权都归妇女所有,当妇女改嫁的时候也可以将奁产带走。“在同居共财〞的家庭财产体制中没有提及到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所以不存在夫妻之间对共同财产权争夺的问题。在我国的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时期,我国公布了第一部婚姻法,在其中指出夫妻之间对所拥有的共同财产具有均衡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我国的婚姻法注重对妇女权利的保护,规定夫妻之间所拥有的家庭财产权利都是平等的,表达了我国法律中男女平等的理念。同时在我国的婚姻法中非常注重对家庭关系的保护,在婚姻法中以家庭本位为主要的法律思想。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我国社会中的实际开展情况为依据对我国的婚姻法中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在婚姻法中提高了弱势群体的地位,其中规定在存在婚姻关系期间夫妻双方应互相抚养,在离婚后男方有义务去照顾妻子和孩子。同时对财产问题进行了重新的规定,指出财产应分为婚前的财产和婚后的财产。我国的婚姻法吸收传统的共同财产制中优秀的内容,并结合当前夫妻之间的日常生活中的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