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文章编号:1001-2397(2024)01-0003-17收稿日期:2023-10-18作者简介:张明楷(1959—),男,湖北仙桃人,清华大学谭兆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具体犯罪保护法益的确定方法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摘要:在基本犯与加重犯的保护法益不同的情形下,应当分别确定基本犯与加重犯的保护法益。如果拟制罪名与基本罪名的构成要件不同,就不应按罪名确定保护法益,而应分别确定拟制罪名与基本罪名的保护法益。阻挡层法益与背后层法益是就不同犯罪或者基本犯与加重犯的关系而言,并不是任何具体犯罪的保护法益都包含阻挡层法益与背后层法益。应当根据法益主体与被害人同意或承诺的有效性等要素区分个人法益与公共法益,不应当在对个人法益的犯罪中随意添加公共法益内容,也不宜随意在对公共法益的犯罪中任意添加个人法益内容。此外,需要区分具体犯罪的保护法益与阻却违法性的优越利益,不应将阻却违法性的优越利益当作相关犯罪的保护法益。关键词:保护法益;加重犯;拟制罪名;阻挡层法益;背后层法益;个人法益中图分类号:DF611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24.01.01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法益对构成要件的解释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对法益的理解不同,对构成要件的解释就不同。但是,我国刑法理论关于具体犯罪的保护法益存在许多争议,或者说,就同一具体犯罪而言,不同学者所表述的法益内容并不相同,甚至出现了对同一犯罪部分学者认为是对个人法益的犯罪,部分学者认为是对公共法益的犯罪的现象。之所以如此,既可能是由于刑法理论对具体犯罪保护法益的确定标准与确认依据缺乏相对一致的认识,也可能是因为对确定具体犯罪保护法益的基本方法存在分歧。不可否认的是,对具体犯罪保护法益的确定,并没有公认的统一方法,不同解释者完全可能采取不同的方法确定具体犯罪的保护法益。同时,“方法”是一个外延极为宽泛的概念,本文只是从刑法学界对保护法益产生分歧的原因(仅就笔者有限的观察)出发,就具体犯罪保护法益的确定方法发表浅见。32024年1月第46卷第1期ModernLawScienceJan.,2024Vol.46No.1一、区分基本犯与加重犯的保护法益在通常情形下,具体犯罪的保护法益,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基本犯的保护法益。只有确定了基本犯的保护法益,才能指导基本犯构成要件的解释,并在此基础上解释加重构成要件。但是,由于我国的司法解释对基本犯与加重犯没有分别确定罪名,所以,导致在讨论同一罪名的保护法益时,部分学者侧重或者仅考虑基本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