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改变命运西北政法考研民法笔记参考用书:《民法学》,韩松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版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分编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概念:以确立主体地位平等为基本方法调整私人之间(包括私团体和其他团体基于私人地位)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概念的区分(一)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实质民法:以确立主体地位平等为基本方法,调整私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形式民法(考过):以民法典或民法命名的系统编纂的规范性民事立法文件。(二)民法与民法学的区别(06简答)1.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门;法学体系中的一门学科。2.表现形式: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各种民事法律规范或习惯;研究民事法律规范及其学理的学科。3.能对民事社会关系起到直接调整作用,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不对社会关系发挥直接调整作用,不具有国家强制力。三、特征(98、02简答)1.以确立主体地位平等为基本方法;2.调整私人之间的关系;3.调整对象是私人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对象概说(名解、简答、论述)民法的调整对象:私人之间的以私人利益为内容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的本质属性在于它要实现主体的私人利益或主体之独立自我利益。包括自然人或私人团体的私利,也包括公共团体为服务其职能作用立于私人地位而发生的独立自我利益。至于主体地位问题,并不构成民法调整对象中独立的一部分。主体地位平等和意志自由是民法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对民法最基本的调整要求,决定了民法以确立主体地位平等和意志自由为其基本的调整方法,并不意味着它可以构成民法调整对象中的一部分。民法对于调整对象的规定,一方面确立主体相互地位的平等,将主体间的关系纳入权利义务关系的轨道;另一方面将私人之间的以其自身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划定为私人生活领域,限制国家公权力对其干涉,并排除公权力对私人生活的侵害。试述:民法的调整对象。(结论+对私人、私人利益、私人团体的解释)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一)人身关系:主体之间以人格要素和身份为客体而发生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相互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考研改变命运特征:1.与人身不可分离;2.不含财产关系。(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只调整私人之间和私团体之间的以私人利益为目的的人身关系。特征:1.要求主体地位平等;2.以实现主体私人人身利益为目的。三、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私人(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