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文艺批评因其批评“个性”极容易招致名誉侵权的指控。在笔墨官司中,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冲突是个颇为棘手的问题。两者的平等性,使我们无法从中得出孰轻孰重的一般性判断,而仅能从文艺批评公共性以及其区别于其他作品的特殊属性出发,对其采取更为宽容的基本立场。在此立场下,文艺批评的范围决定着言论自由优势的有无及强弱,并可以从宏观上反向勾勒出名誉权的界限范围。而责任构成和抗辩事由最终决定侵权民事责任的判断。关键词:文艺批评名誉权权利冲突范曾诉郭庆祥名誉侵权一案(以下简称本案),再次反映出了学术批评与名誉权之间剑拔弩张的紧张关系。文艺批评所代表之言论自由与人格权法上名誉权所维护之人格尊严,两者总是针尖麦芒相峙不下。近年来,随着传播手段的不断发展,言论自由与名誉权大有关系越处越僵的趋势。文艺家迭出不穷的笔墨官司一再敦促我们去认真检讨:表达自由、文艺评判的底线究竟在哪里,该如何划清正常的批评与侵害名誉权的界限。一、基本立场:应给予文艺批评更大的宽容1.权利冲突中的棘手问题近年来,权利冲突问题在法学界引起了颇为激烈的讨论。学者们的笔墨大多集中于对权利冲突是否存在以及如何化解权利冲突的探讨之上。在前一问题的争论中,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对峙无疑为冲突存在论者提供了强有力的实证支援。而就冲突的解决而言,两者的碰撞却给既有理论提出了新的挑战。主流观点认为,权利冲突的解决路径包括权利位阶原则、利益(价值)衡量原则以及个案衡平原则。笔者以为,对权利价值以及诉讼双方利益的考量已经内含于权利位阶或个案衡平之中,因而,权利冲突的解决应主要遵循权利位阶和个案衡平两个路径。而将两者适用于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冲突时,却遭遇了理论与事实的困境。(1)位阶原则的困窘文艺批评中的名誉权界限姚辉雷震文**姚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雷震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26··普遍认为,权利位阶是最为有效和简捷的权利冲突解决思路。两相冲突的权利在位阶上的高下之分,为两者的取舍提供了最具说服力的依据。但是,位阶原则的运用须以权利间位阶差异的存在为前提,而言论自由与名誉权在位阶上的平等性,却使两者难以适用位阶原则。权利位阶实质上是权利效力位阶或价值位阶。〔1〕亦即,权利位阶高低可以从效力位阶和价值位阶两个方面加以判断。效力位阶是实证主义的,以权利所在的法律规范的位阶为归依,而价值位阶则是主观的,在效力平等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