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第37卷第1期阴山学刊YINSHANACADEMICJOURNALJan.2024Vol.37No.1“明显不当”行政行为的司法认定———基于行政裁判案例的分析伊士国1,吉利2(1.河北大学国家治理法治化研究中心,河北保定071002;2.河北政法职业学院行政法务系,河北石家庄050061)摘要:《行政诉讼法》修改将“明显不当”作为了行政行为撤销或部分撤销理由之一,为法院审查行政行为合理性问题提供了明确依据。但“明显不当”行政行为的司法认定方式比较混乱,主要包括双重确认的认定方式、替代的认定方式、“无中生有”的认定方式、“摒除使用”的认定方式、列举的认定方式等。因此,我们应对“明显不当”行政行为的司法认定进行完善,包括明晰“明显不当”的适用范围和明确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认定标准。关键词:明显不当;行政裁量;司法认定;行政行为中图分类号:D92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1869(2024)01-0082-082014年修改的《行政诉讼法》首次将“明显不当”作为了行政行为撤销或部分撤销理由之一,这就明确了法院审查行政行为合理性问题的依据。这一修改旨在对明显不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控制,为人民法院监督行政裁量权的行使提供一种新的审查方式,同时“明显”一词也为司法审查的强度确立了一个相对的界限,力争在行政裁量权与司法监督权之间取得平衡,以免造成司法过度干预行政裁量。但是,何谓“明显不当”行政行为呢?当前学术界对于“明显不当”的理解,多是以学理性的角度为切入点,对“明显不当”行政行为的内涵、性质、认定标准进行分析。此种分析仅仅重视到了理论层面,而忽视了司法实践中“明显不当”行政行为的认定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因此本文旨在从“明显不当”的基本含义出发,通过裁判案例中法院对“明显不当”行政行为的认定方式、认定标准以及认定范围进行分析,以总结“明显不当”行政行为在我国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实现《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项的立法目的。一、“明显不当”行政行为概述由于法院只能针对“明显不当”行政行为开展司法审查,而不能针对一般行政行为开展司法审查,这既是法院开展对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界限所在,也是司法对行政尊让的必然要求。正如何海波教授指出:“司法机关的尊让不但体现了法院对行政机关尊敬重视的心态,也强调了法院对自身权力克制谦让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