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JournalofJiangnanUniversity(Humanities&SocialSciences)第22卷第4期2023年8月Vol.22No.4Aug.2023[收稿日期]2023-03-20[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中国传统‘正治’方略及其现代转化研究”(项目批准号:20CKS057)[作者简介]朱淑君(1980-),男,历史学博士,中国石油大学(华东)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近现代政治史、中国政治制度史、中国近现代史基本问题、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近代中国基层治理变革的设计、争议与困境———以城镇乡地方自治区域问题为中心朱淑君(中国石油大学(华东)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青岛266580)[摘要]清末城镇乡地方自治是近代国家基层治理变革的重要内容,这场制度变革改变了中国基层治理的政治结构和政治生态.城镇乡三种自治区域的界定,事实上改变了长期以来县以下没有建制化治理空间存在的现实.在自治区域的划分上,基本的原则依然是尊重传统,依照基层社会的“固有境界”而划分各级自治区域,这事实上将传统的治理传统和自然聚落制度化和正式化.城镇乡三个层次的自治区域确立,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的基层治理空间,对后世的基层治理制度和治理生态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关键词]清末新政;基层治理;城镇乡地方自治:治理空间[中图分类号]D6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G6973(2023)04G0023G08清末新政时期,国家基层治理层面中最重要的制度变革就是地方自治制度的设计和落实.1907年9月,民政部遵旨拟定地方自治章程,于1908年8月具奏并咨送宪政编查馆.时至1908年,宪政编查馆拟定预备立宪«逐年筹备事宜清单»,规定:“第一年(1908年)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第二年(1909年)筹办城镇乡地方自治,设立自治研究所,颁布厅州县地方自治章程;第三年至第五年,筹办、续办城镇乡地方自治和厅州县地方自治;第六年城镇乡地方自治一律成立;第七年厅州县地方自治一律成立.”[1]61-671909年1月,清廷正式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和«城镇乡地方自治选举章程».«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设计了一整套基层自治组织的选举流程和权力运作机制,与历史上以往任何的传统基层治理体制有着本质的区别,这是真正意义的治理现代转型的体现.目前学界对于清末城镇乡地方自治的权力结构及运行机制等问题,已经有了一定的研究,但仍然有不小的深化空间.在清廷的城镇乡地方自治制度设计中,重新厘定了县以下基层社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