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税法第1页第01讲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考情分析重点章,近10年平均分值10分左右。【课程说明】为方便学员理解记忆,本章的讲解未完全遵循教材的结构。【知识点】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下同)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上述纳税义务人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1.居民个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其所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无论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中国境外任何地方,都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2.非居民个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即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提示1】“中国境内”是指中国大陆地区,目前还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提示2】住所: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提示3】计算居住时间时,按其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的实际居住时间确定,即境内无住所的某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无论出境多少次,只要在我国境内累计住满183天,就可判定为我国的居民个人。【提示4】一个纳税年度,即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总结】居民个人包括以下两类:1.在中国境内定居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但不包括虽具有中国国籍,却并没有在中国大陆定居,而是侨居海外的华侨和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同胞。2.从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外国人、海外侨胞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二)★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提示】居住天数,判定无住所个人的居民身份,确定纳税义务时使用。举例:李先生为香港居民,在深圳工作,每周一早上来深圳上班,周五晚上回香港。周一和周五当天停留都不足24小时,因此不计入境内居住天数,再加上周六、周日2天也不计入,这样,每周可计入的天数仅为3天,按全年52周计算,李先生全年在境内居住天数为156天,未超过183天,不构成居民个人。【总结】非居民个人,实际上只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