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4┃AcademicsandPractice学术与实践检察活动局部独立性辨析范思力(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贵阳550081)摘要:从公民、侦查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机关等主体与检察机关的互动过程看,以当前学术界归纳的法律监督概念、特性、运行机理等去解释、过滤所有类型检察活动时,可以发现有部分检察活动已跳脱出了法律监督活动的桎梏,与域外检察活动具有一定的相通性、类似性,对公民实体权利呈现出强制处分性,且具有支持、配合、推动侦查权、审判权、行政权的功能。强行以法律监督统摄检察的理论建构,反而突显了检察活动的局部独立性,可以为论证检察活动不完全等同于法律监督活动提供论据。关键词:检察活动;法律监督活动;独立性作者简介:范思力,男,贵州省人民检察院一级检察官助理,全国检察调研骨干人才。一、问题的提出自清末法制变革以来,清廷在借鉴英国、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法律制度基础上,创制“检察”一词并将其正式引入法律制度中。不过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对“检察”一词应蕴含的职能及作用范围仍未形成清晰认识,诸如检察权、检察工作、检察活动、检察职责、检察责任等法律规定表述,并未与宪法创制的“法律监督”一词形成明确概念关系。为此,有权威观点认为,在我国检察和监督是一致的,检察就是监督,监督就是检察;监督的概念大于检察的概念,检察是一种特殊性质的监督,即法律监督[1]。以该观点论,上述法律表述均可置换为法律监督权、法律监督工作、法律监督活动、法律监督职责、法律监督责任等概念。可从发达国范思力:检察活动局部独立性辨析┃045家司法概念看,检察即法律监督并不是各国共识。比如,现代检察制度逐渐成形后,考证英语、法语中有关“检察”的相关词汇,其主要包含“控诉”“代理”之意,并不含有同中文“监督”语义相近的词义。在德语、俄语中与“检察”有关的词语,同法语和英语一样,也没有指代中文“监督”的语义[2]。历史上沙皇俄国和苏联时期的检察机关有监督官员、督促法律执行等职能,可以中国古代“纠察百官”的御史监察制度类比观之,以“监察”一词足以涵盖上述职能。若承认检察权就是法律监督权,则检察机关的所有职能都统一于法律监督权,属于法律监督的一种形式[3]。而检察制度作为一种舶来品并非诞生于中国,那么以域外视角观之,能否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其实没有检察活动,只有专门的法律监督活动?沿用“检察”这一概念只是为了便于域外识别我国制度?从近年国内学术探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