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概念的再界定王利明摘要隐私权在我国虽然已经得到广泛承认,但是关于其边界等问题仍然存在争议,需要继续研究。隐私权固然存在宪法上的基础,但是主要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它的具体属性应当是具体人格权而非一般人格权,而且应当在我国未来的5人格权法6中得到规定。隐私权主要包括生活安宁和私人秘密两个方面,未来隐私权的内容也应当以此为基础进行发展和扩张。个人信息资料权不宜纳入隐私权的范畴,它是相对独立于隐私权的一种权利。关键词隐私权民事权利具体人格权作者王利明,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专职研究员。自美国学者沃伦(Wallen)和布兰代斯(Brandeis)于1890年在其5论隐私权6¹一文中将隐私界定为一种/免受外界干扰的、独处的0权利后,隐私权日益引起学界、司法实务界的广泛关注。经过多年的发展,人们虽然对隐私的概念达成了一些基本的共识,但在一些领域,仍然存在争议。例如,在最初将隐私作为/独处权0加以理解的基础上,现代学者逐渐扩张了隐私的内涵,将其扩大到信息隐私、空间隐私以及自决隐私等领域,但对隐私权的边界究竟如何确定,人们始终未达成一致。在各国的民法判例和学说中,有关隐私概念的学说林林总总,众说纷纭。笔者认为,在我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如何准确界定隐私权的概念与性质,已成为人格权制度中必须解决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一、隐私权属于民事权利范畴从比较法上看,隐私权究竟是民事权利,还是宪法权利,不无疑问。在美国法中,隐私权概念提出后,最初是通过判例将其认定为一种民事权利。但此后,美国法院(尤其是联邦最高法院)又通过一系列的判例,将其上升为一种宪法上的权利,创设了/宪法上的隐私权0(constitutionalpriva-cy),并将其归入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类型中,作为各州及联邦法令违宪审查的依据之一。其中最突出的是法院根据美国5宪法6第4和第5修正案将隐私权解释为是公民享有的对抗警察非法搜)108)¹SeeSamuelD1Warren&LouisD1Brandeis,/TheRighttoPrivacy0,4Harv1L1Rev1,1890,p11931查、拒绝自我归罪(sel-fincrimination)的权利。º1964年,Prosser将大量的侵犯隐私权的判例进行了归纳,从而形成了对隐私权案件的四分法。»1965年,在Griswoldv1Connecticut一案中,正式将隐私权确立为独立于第4和第5修正案的一般宪法权利。¼1973年,法院又在罗伊诉韦德堕胎案(Roev1Wade)中确认堕胎自由是宪法保护的隐私权,½自此以后,美国法正式将自主决定确认为隐私权的重要内容。但是,美国的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