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92011年6月30日,一直受到社会高度关注的《行政强制法》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2年1月1日施行,这是我国政府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弥补了行政法律规范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缺口。一、行政强制权力行使的特殊性和现实性行政权力是现实社会生活中掌控公共资源最多、干预能力极强的国家权力之一,其中的行政强制权又是最具强制性、控制性和风险性的一种国家权力,行政强制行为是确保行政目标得以实现的强有力手段。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和行政管理实务中,常常出现一些特殊情形,行政机关需要通过行政强制行为,实现维持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的行政管理目标。如果行政机关没有行政强制手段作保证,那么遇到行政相对方执意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者出于公益考量须立即增加特定行政相对方的义务或限制其权利行使的情形,行政机关就无能为力了,这显然不利于实现维持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和谐发展的行政管理目标。所以,赋予并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强制权,能够根据行政实务需要依法有效实施行政强制行为,这具有重大的法制功能意义。简言之,行政强制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依法运用行政强制权力,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或需要对其提出特殊要求的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采取的强行限制措施,可分为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大类行为。行政强制也是一把双刃剑,极具伤害风险。行政强制直接影响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基本权利,如果实施错误或失当,就会带来严重伤害。对于行政强制权如果控制不力,极易损害公民的权利和利益,造成事与愿违的后果。现实生活中,由于违法、不当作出行政强制行为,包括违法、不当的强制征收财产、强制征用设施、强制拆除违建、强制冻结存款、强行扣押物品、强制隔离人员、强制押解出境、即时限制集会等等,都会带来权益伤害后果,造成官民关系紧张,形成强制行政争议。可见,行政强制权作为特别管用但伤害风险极大的国家权力,必须要专门立法加以有效约束。从多年来我国行政强制实践看,由于一直没有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和机制,没有集中统一的专门行政强制法律文本,存在着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某些行政相对方的严重违法行为因缺乏强制手段而*作者简介:本文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国行政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政府法制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长期关注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