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优生法制的合宪性调整王贵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北京100872)摘要:近代优生学勃兴于20世纪初,随后迅速应用于法制之中,并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逐渐归于沉寂。优生学自20世纪20年代传入我国,1950年之后日益付诸我国立法,形成了消极的优生法制。在我国,虽然优生法制已形成了从禁止近亲和患有不宜结婚疾病者结婚、绝育、出生前诊断到堕胎等一套过程化的优生措施,但这些措施不仅与婚姻自由、生育权、人性尊严等基本权利相抵触,而且加剧了胎儿生命权与女性自我决定权之间的紧张冲突,妨碍了正确的残疾观的形成。我国现阶段应当在完善社会保障体制、营造宽容和负责的社会氛围的基础上,在人权价值观的指导下对优生法制作全面检讨。关键词:优生学优生法制残疾观人性尊严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是我国人口政策的两大支柱。国家通过计划生育来控制人口的数量,通过优生优育来提高人口的质量,国家希望对人口在量的管理的基础上,加强质的管理。计划生育是不得已的选择,优生优育却是我国积极追求的目标并形成了一套优生法制。本文旨在分析优生法制存在的问题,并努力在基本权利价值体系中对优生法制提出一点改革的建议。①一、引言:优生思想知多少?所谓优生思想,简言之,即主张防止不良子孙出生,保存优良人种。优生思想源远流长,中外皆然。优生思想冠以“科学”之名肇始于英国科学家高尔顿。高尔顿受“生物进化论”的影响,相信“进化论”和“适者生存论”亦适用于人类,提倡运用自然科学的技术成果实现优生思想并开创了优生学这一新学科。②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优生学迅速传播到世界各国,1920-1940年形成了优生学应用的高潮。而在德国,优生学则成为纳粹的杀人工具,这也成为优生学挥之不去的阴影。概观优生思想,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点:③(1)主张人有优劣之分。优等人值得生存,而劣等人不值得生存。(2)主张采取措施改变现实,促进优胜劣汰。一方面努力使具有积极价值者更强、易于生殖,增大优良资质,这被称为“积极优生学”;另一方面,尽可能排除负价值、减少劣等资质,这被称为“消极优生学”。(3)主张“遗传决定论”。重视遗传形质,认为优与劣的资质与生俱来,亦可谓“生物学决定论”。与“遗传决定论”相对立的是“环境决定论”,“遗传决定论”重视的是生,“环境决定论”重视的是育。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优生学从人种差别、阶级差别的意识形态以及压抑个人自由的强权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