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页人民法院报/2011年/11月/4日/第007版法治星空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冯玉军余钊飞此格言出自孔子的《论语·颜渊》,其含意是:“审理诉讼案件,我同别人也是一样的。重要的是必须使诉讼的案件根本不发生啊!”从历史上看,孔子是倡导“无讼”的第一人。他认为,对于争讼的人,虽然一个好法官就可以做到分清曲直,明判是非,但是真正让民众敬畏,明德昭著的圣人,能让人人都能达到自觉、自知和自律,最终消灭争讼。诉讼的存在说明纷争的存在,无讼是一种追求没有纷争的和谐的社会秩序。在儒家的论著中,“无讼”具有超越其制度层面的意义,是儒家所追求的和谐稳定的社会理想,“讼”的法律意义已经被这种政治理念所覆盖。无讼是“一个社会没有纷争和犯罪而不需要法律或者虽有法律而搁置不用”的状态。但是,理想终归是理想,民间的锱铢之争不会因理想的存在不发生,这种学理上的追求对现实诉讼的辐射是有限的,它没有也不可能使所有的诉讼归于消灭。“不争”实际上是与“无讼”的理想相一致的。老子曰:“不尚贤,使民不争”,《商君书·开塞》载有:“天地设而民生之。当此之时也,⋯⋯民务胜而力征。务胜则争,力征则讼,讼而无正,则莫得其性也。”农业的静态生活使人们形成一种知足安分、善良忍让的品格,这也是人们在采取某项行为时最原初的伦理价值取向。对于纷争,自古至今,都是令人退避三舍的,所以古人“厌争”也无可非议。无论从儒家追求和谐、法家“定分止争”的目标,还是从“忍”这种国民性格都可以看出,古人是排斥争端的。在古代,诉讼仅仅是一种争端解决方式,而不是权利与个人意识的主张。不选择诉讼不意味着“厌”讼,无论选择调解、报复或者忍让等哪种救济方式,都是一种利益的权衡,当然这种利益并不仅限于所争议标的的经济利益本身,而且还与案件的社会结构密切相关。案件当事人通过对案件强度、对手效应和第三方效应的反复思量、理性计算,判断案件是必要诉讼还是非必要诉讼。古代非必要诉讼对于当今社会具有重要的历史启示。传统非必要诉讼争端解决机制是多样的,有诉讼、调处、协商等,多元的争端解决机制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选择空间,同时多种争端解决机制功能相济、相互协调,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在社会资源总量上降低争端解决的成本。司法不应当成为垄断者和当事人的首选,寻求和构建多元的争端解决机制很有必要。当今我国的现实生活正处于大变革之中,非必要诉讼所依托的社会条件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