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第2期(司法实务)/总第117期THECHINESEPROCURATORS院三部《两个证据规定》确立的证据裁判原则具有重要现实意义。贯彻好证据裁判原则关键在于司法人员应当努力做到根据证据认定的法律事实与案件客观事实相统一。规定刑事证明标准的“结论唯一”尚属首次。作如此规定不仅能保证裁判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客观事实相符,最大限度地避免冤案错案,而且从认识论和实践来看也是有可能达到的。“唯一性”与“排除合理怀疑”在证明程度上有差别,不能混为一谈。而《两个证据规定》一方面坚持结论唯一性标准,另一方面又规定,在运用间接证据定案时要足以排除合理怀疑,在逻辑上存在矛盾。“留有余地”的做法是处理疑案的潜规则,虽能避免错杀,但不能避免错判。在不枉与不纵之间不可兼得时,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处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有利于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在非法言辞证据排除条件上用刑讯逼供“等”字样,范围模糊,建议将非法言词证据修改为采用刑讯或者其他残忍、非常不人道的方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及其他不人道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要求被告人应当提出被非法取证的线索和证据属于举证的初步责任。公诉人对合法取证的证明要求达到“确实充分”难以实现,建议改为“较大证据优势”。检察机关负有排除非法证据的职责,极具中国特色。实物证据排除的条件规定过高,建议加以修改,以减少排除的难度。(摘自《中国法学》2010年第6期)两信赖保护原则的行政法意义———以收益行为的撤销与废止为基点的考察文◎刘飞刑事证据制度改革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之探讨——以两院三部《两个证据规定》之公布为视角文◎陈光中法体系分为内在体系与外在体系,内在体系的价值取向导引外在体系,而外在体系的各个要素—概念、规范与制度构成内在体系的载体。随着社会基础的变迁,现代民法内在体系形成了意思自治、保护弱者、信赖保护与自己责任的基本原则,并渗透到外在体系的概念规范与制度中。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应结合中国社会基础,重视民法双重体系的建构。在社会结构和单个主体特征都发生本质变化的前提下,中国民法典必须首先明确界定处在张力中的“人”。一方面,必须坚持人的平等,在法律上为平等设定基本条件,抛弃“城乡二元人”的划分。另一方面,中国当下的民法还需承认现实的人的不平等,将保护各种弱者———农民、消费者、劳动者置于实质正义的价值体系中。此外,中国民法中“人”的原型也应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