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第3期No.32012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inanJournal(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s)总第158期SumNo.158[收稿日期]2012-01-22[作者简介]姚辉(1964—),男,江西南昌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关于人格权性质的再思考姚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摘要]对于人格权性质的认识,折射出对待人格权立法的不同立场和判断,并且直接影响到未来人格权法制定的理论基础和结构设计。以民法典体系化的思维考量上述问题,就应当坚持人格权法的私法属性;强调人格权的法定主义创设模式。同时客观全面地重新观察和认识人格权的专属性及其非财产性。[关键词]人格权;人格权性质;非财产性;人格权法定主义[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5072(2012)03-0009-08迄今为止,不论是《法学阶梯》式的法国民法还是源于潘德克吞(Pandekten)体系的德国民法,固守着民法典传统的法典法国家,都仍然对于在新世纪贸然闯入的“人格权”这样一个外来的权利家族抱有一种怀疑、谨慎乃至反感的保守主义立场。《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瑞士民法典》、《俄罗斯民法典》等都没有采用“人格权”或者与之相类似的概念,遑论将其集中规定甚或独立成编。人格权作为一种司法的创造,还远远没有得到所有人的承认和接受。就像一位法国学者所写到的:人格权这个领域曾是“民法学上最荒谬的理论”之一,在该理论中他只看到了“由毫无节制的想象所设计的有名无实的权利”[1]。这种看法具有相当的代表性。在德国,虽然民法典生效至今已历百余年,然而值得保护的人格领域究竟该如何界分仍是一疑难问题。更有学者称其为“法学上的怪兽”[2]401。日本学界也认为,到今天,可以说在判例法中,“人格权”这一概念已经算是得到认定。但是,基于此类判例而认可的“人格权”是否就确定了人格权的规范性内容,则不无疑问[3]。即使在制定一部单独的《人格权法》已经成为学界的主流观点和立法机关的规划的中国,关于人格权法要否、能否独立成篇,仍然存在各种不同的声音。其中,对于人格权性质的认识,即折射出各自不同的立场和判断,并且直接影响到未来人格权法制定的理论基础和结构设计。一、私法性在民法学的语境当中议论人格权,其权利的私法属性似乎是一个不容质疑的前提性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