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杂志�2011年第3期各�科�专�论作者简介:朱力宇(1952�),男,汉族,江苏涟水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于之伦(1982�),男,汉族,辽宁大石桥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本文共分三部分,是在朱力宇教授于2008年12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会举行的�纪念中国改革开放30周年�的论坛上讲演(主要是第二部分)的基础上,由于之伦整理而形成的。2009年9月,朱力宇教授以本文的标题为题,在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学院(苏州研究院)�独墅湖畔人大法学论坛�上做了学术讲座,并且增加了第一和第三部分。特此说明。��对这一问题的有关内容,还可以参见朱力宇主编:�依法治国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68�271页。论当代中国法治之路的不可逆转性OnItsNon-RetroactiveCharacterOfTheWayOfRuleOfLawInChina朱力宇�于之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内容提要:法学理论上一般将法治的内涵视为:治国的基本方略,文明社会的基本原则,占主导地位的普遍观念或内在精神,严格有序的实际状态或社会秩序。实践中要建设成为�法治国家�,至少需要五个条件:健全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高度民主的政治体制,全民具有较高的法律文化素质,人民和谐相处的社会环境,改革开放导致的社会转型和国家融入世界。当一个国家基本上或大体上具备了上述法治内涵和实现条件时,其成为法治国家的趋势就是不可逆转的。以这些内涵和条件评价近现代中国对法治之路探索的是非曲直和经验教训后,得出的结论是:当代中国的法治之路已经不可逆转。�关键词:法治�实现条件�破立�不可逆转��一、关于法治的一般理论和实现条件(一)关于法治的内涵�我国法学界一般认为,从理论上可以将法治的内涵视为:一种治国的基本方略,一种文明社会的基本原则,是对现代国家的基本要求,是一个社会占主导地位的普遍观念或内在精神,还是一个国家和社会应当具有的实际状态或社会秩序。1.法治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法治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至少是指:必须依照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来治理国家,国家有关重要的政治、经济、文化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主要应当依靠法律来进行调整;在治理国家的各种手段和措施中,法律具有最重要的地位;全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的活动,都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准则和依据,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涉、阻碍和破坏。2.法治作为文明社会的基本原则法治作为文明社会的基本原则至少包括:(1)人民主权原则,即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