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法治保障史际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9)摘要:金融危机进一步凸显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要性及重要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需要从经济、政治、社会等各个领域努力,立足中国国情把握好调控监管、市场经济与法治的辩证法,从规划和产业政策法、财税法、金融法、资源和环境法、对外经济贸易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等角度完善相应的制度建设。关键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法治保障;经济法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240(2011)08-0007-04收稿日期:2011-07-16作者简介:史际春(195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经济法总论、民法总论、企业与公司法、竞争法、消费者法等。社会科学家SOCIALSCIENTIST2011年8月(第8期,总第172期)Aug.,2011(No.8,GeneralNo.172)【名家特稿】一场国际金融危机,使我国的经济暴露出两个问题:一是过分依赖出口拉动增长,内需不足;二是相应的“两低两高”,即产品低附加值、企业和劳动者低收益,资源高消耗、高污染。为此,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从不受重视转而提上议事日程,并成为“十二五”规划的主线。完成这项历史性任务,需要在经济、政治、社会等各个领域付出努力,而从法的角度看,重要的是立足中国国情,把握好调控监管、市场经济与法治的辩证法,处理好三者的关系。一、调控监管、市场经济与法治(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政府与市场在社会化条件下,劳动协作上升到社会层面,而国家是社会暨公共利益的天然代表者,人民的呼声也即社会的要求,使得它自觉不自觉地从宏观到微观全方位参与到经济中去,成为经济的内在要素。也就是说,调控监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组成部分。然而,付出计划经济和大锅饭的血泪代价后,我国走上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路,要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不动摇。因为除了市场经济,人类找不到任何一种比它更好的生产组织方式,市场及财产关系对社会成员的利益驱动和利益约束,是任何力量、任何组织都无可取代的。这也是改革开放30年取得的巨大成就的前提条件之一。要消除市场经济的弊端、弥补市场经济的不足,需要政府的调控监管加以弥补,但万万不能通过否定市场经济,损害、消灭市场机制的方式来解决市场经济的问题。由于地区、城乡、不同群体、经济和社会发展等不平衡,加上历史上“农本商末”和“无商不奸”观念的影响,社会上出现了反商仇富、对企业和老板的营利行为施以道...